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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足敏与支佩文、蔡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足敏,支佩文,蔡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570号原告:陈足敏。委托代理人:徐佩素,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支佩文。被告:蔡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足敏与被告支佩文、蔡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劲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温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