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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7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彭金红与江苏明厚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金红,江苏明厚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7021号原告彭金红,居民。委托代理人于洪芳、吴占强,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明厚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上海路东侧、五河路南侧、奥体文景苑售楼部。法定代表人刘登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金斗、秦媛媛,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金红起诉被告江苏明厚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金红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明厚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金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元,由原告彭金红负担。审 判 员  徐 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胡潇潇书 记 员  王 巧书 记 员  咸军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