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8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谭建与被告周智建、郭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建,周智建,郭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8民初433号原告谭建,男。委托代理人谭运生,男,系原告谭建父亲。委托代理人黎春珠,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智建,男。被告郭林华,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地址:安仁县城关镇五一北路5号。负责人周外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杰,男。委托代理人杨碧辉,湖南大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建与被告周智建、郭林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安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谭建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6月6日、2016年6月2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建及其委托代理人谭运生、黎春珠,被告周智建、郭林华、被告人民财保安仁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杰、杨碧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建诉称:2015年11月8日02时00分,被告周智建驾驶车牌为湘L941**轻型自卸货车从安仁县城方向驶往安仁县灵官镇方向,当行驶至安仁县清溪镇青路村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谭建驾驶湘L4F4**重型自卸货车相刮擦,造成湘L4F4**重型自卸货车驶入路边水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出具的安公交认字[2015]第110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智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谭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此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原告谭建损失达142497.52元,其中车辆损失费90800元、拖车费1200元、现场清理费1800元、吊车费2000元、修桥材料费1200元、手机损失2000元、鉴定费3300元、停运损失费40197.5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周智建、郭林华在第三者责任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事实及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谭建驾驶证、卖车协议,拟证明原告是车辆所有人,具有驾驶资质。2、安公交认字[2015]第110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被告周智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谭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3、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拟证明原告车辆损失为90800元。4、挖机清理费、吊车费、拖车费、修桥材料费发票,拟证明原告谭建花费挖机清理费1800元、吊车费2000元、拖车费1200元、修桥材料费1200元。5、手机照片及收据,拟证明原告手机损失2000元。6、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谭建花费鉴定费3300元。7、刘祥山证人证言,拟证明看到交通事故现场。被告周智建辩称,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周智建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郭林华辩称,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郭林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人民财保安仁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真实性有异议,车辆损失费不予认可,手机损失有异议,挖机清理费、吊车费、拖车费、修桥材料费需核实认定,鉴定费、诉讼费、停运损失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被告人民财保安仁支公司为支持其辩称事实及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谭建、周智建、郭林华、刘祥山四人询问笔录及照片一组,拟证明事故发生时间是晚上九点左右,并非凌晨两点,对事故发生真实性存有疑点。经本院组织庭审质证,质证情况如下: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2、3、4、5、6、7,被告周智建、郭林华均无异议。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驾驶证无异议,对卖车协议有异议;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2,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事故发生真实性有异议;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3,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系单方委托鉴定;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4,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其真实性有异议,需核实;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5,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其关联性有异议,收据不能证明手机损失的情况;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6,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无异议;对原告方提交的证据7,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对其关联性、证明方向有异议;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原告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照片无法核实,被告周智建对其有异议,当时出城后到朋友家里聊天到12点多;被告郭林华无异议。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情况,本院认证如下: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证据有:原告的证据6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的依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1、2,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该证据可以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告方提交的证据3,对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方提交的证据4,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予以认可;原告方提交的证据5,因原告未提供相关发票,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方提交的证据7,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其证明方向不予认可。对被告人民财保安仁支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的认证,结合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1月8日02时00分,被告周智建驾驶车牌为湘L941**轻型自卸货车从安仁县城方向驶往安仁县灵官镇方向,当行驶至安仁县清溪镇青路村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由原告谭建驾驶湘L4F4**重型自卸货车相刮擦,造成湘L4F4**重型自卸货车驶入路边水沟,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出具的安公交认字[2015]第110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智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谭建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被告周智建驾驶车牌为湘L941**轻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被告周智建是湘L941**轻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郭林华的雇佣司机。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方赔偿损失142497.52元。另经审理查明,湖南省2016年在岗职工从事交通运输业年平均工资61377元/年。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和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安公交认字[2015]第110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湘L941**轻型自卸货车车主郭林华承担,因被告周智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与被告郭林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谭建的合理损失认定如下:1、车辆损失90800元;2、吊车费2000元;3、拖车费1200元;4、修桥材料费1200元;5、挖机清运费1800元;6、停运损失35479.65元(61377元/年÷365天×211天);7、鉴定费3300元,上述合计135779.65元。原告谭建的经济损失135779.65元,其中2000元由人民财保安仁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财产限额2000元),剩余130479.65元(133779.65元-3300元)由被告周智建、郭林华承担。被告人民财保安仁支公司辩称,该交通事故不具有真实性,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以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向本院起诉,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民财保安仁支公司辩称,停运损失费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上述损失是客观实际产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属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因此,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由于被告郭林华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该款由被告人民财保安仁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直接赔偿给原告。鉴定费3300元由被告周智建、郭林华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谭建损失2000元;二、原告谭建除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130479.65元,由被告周智建、郭林华赔偿,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仁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代替被告周智建、郭林华直接赔偿给原告谭建;三、被告周智建、郭林华赔偿原告谭建鉴定费3300元;四、驳回原告谭建其他诉讼请求。上述赔偿款项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0元,由被告周智建、郭林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阳 强人民陪审员 陈勇军人民陪审员 唐修如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文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