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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谷英哲与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英哲,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02306号原告:谷英哲,农民。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顺城路137号903A室。法定代表人:孙奥,该公司经理。原告谷英哲与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英霞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迟海锟(主审)、人民陪审员关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英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英哲诉称,2014年10月,被告业务员李鑫多次来电说:××防治”互联网资源,要求我到被告处签订“资源托管协议”,并说如资源转让不成功,被告保证退还我来沈阳的车费。2014年10月23日我和被告签署了托管协议。因内蒙客户未成交,当我向被告提出报销车费时,我接到贵州品高酒店孙焕波电话,说是通过被告平台信息,××防治”资源,并给我发来他公司三证及个人身份信息。××防治互联网资源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孙为甲方,我为乙方,为保证双方利益,甲方出20万元作为收购我资源定金,我出10万元替甲方承租APP制作费。共计30万元,都交付被告公司,以我的名义和被告签订总额为30万元的APP制作合同。该合同还约定: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无法交易,甲方交给被告的20万元愿意作为违约金赔偿乙方,当甲方看到乙方和被告签订的APP合同,收据、发票后,三个工作日甲方给乙方卡号汇款204000元,并归还乙方垫付的10万元制作费。2015年1月25日,孙焕波来电说他已把20万打到被告帐户,并给我发来她的打款凭条,被告公司徐晓宇也来电称此事属实,说是一个姓孙的老板给他公司打来20万元收购我的资源,并给我发他公司给孙开的打款收据。元月27日,我借了为期5天的天价高利贷10万元(即使用期限5天利息每天500元,元月28日起息,22号归还,连本带息102500元)债权人怕我到期归还不了,要我在借据上写,超期一天,利息加1000元,并要我担保人汽车抵押。当时我想孙焕波说看到合同三天内打款,我写5天保险。元月28日我到沈阳市沈河区北城路137号903A室和被告签订了30万元制作APP的合同,该合同约定:经被告总监毕峻城同意,特别在合同3.2补充,甲方在乙方现在项目未作完之前,要求退款,乙方只扣除已履行的部分金额292598元,毕让我把这段通话录下来,说公司这回不会变卦。到11月18日,被告仍然一分钱没有给我打来,我现在等来的结果是,毕峻城说他被公司开除了,他现在开出租车,我的退款问题他无法帮忙了。为防止问题发生,前几个月我就多次向毕峻城索要被告其他老板联系信息,被告新地址,但毕峻城一直不给我此信息。和被告合作,我的经济、人格损失都无法计算。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退还我的APP制作费用30万元,车票费用598元,贷款利息及精神损失,各种损失40万元共计70万元。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3日,原告谷英哲与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资源托管服务协议VIP》一份,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转让其所拥有的互联网相关事务。服务项目为中国养鸡,服务期限2009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8日,单价100万元,××防治,期限2010年4月20日至2020年4月20日,单价100万元,中国鸡网,期限2013年5月11日至2016年5月11日,单价800万元),合同总价1000万元。原告将所拥有的互联网资源,委托被告代找客户,上述互联网资源确系原告所有,因所有权问题产生的任何经济法律问题,均由原告承担。本资源出售的起始价不得低于800万元(此价格可以再出售过程中根据市场情况,经甲方同意后进行适当调整),被告负责两个月以内原告互联网资源的托管后期交易手续办理等服务,具体服务如下:1、自签署协议之日起服务期限为两个月,如两个月之内仍未成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再延长期限两个月或者终止协议。2、被告负责对原告托管互联网资源在被告互联网资源交易平台、微信客户端、新浪微博企业账号宣传转让事宜。3、被告负责为原告互联网资源联系客户,跟踪意向客户,同时定期和甲方针对互联网资源情况进行跟踪。4、如果两个月内因公司原因转让不出去,公司会报销客户往返路费,如果若因客户原因导致无法交易,公司概不负责。5、被告会将原告现资源转让。不得与原告谈开发运营,投资包装卖高价,如有此类情况请与被告公司总部联系,被告公司调查以后会给原告做一定的赔偿。附属条约:如果此次交易不能成功,公司将报销客户往返路费。2015年1月23日,原告谷英哲与孙焕波签订《××防治互联网现有资源转让合同》,约定孙焕波对谷英哲拥有××防治APP达成转让协议,转让金额为68万元整。孙焕波向沈阳(创典)网络科技支付20万元作为给谷英哲收购其资源的订金。但为保证孙焕波利益,此订金谷英哲不得直接取出食用,但可转到谷英哲名下作为替孙焕波开发APP的费用,另外谷英哲再替孙焕波承担制作费10万元,共计30万元项目费用交给沈阳创典科技,以谷英哲名义制作合同,如因为孙焕波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为保证谷英哲利益,孙焕波愿意支付给沈阳网络公司的20万元作为违约金,赔偿给乙方。2015年1月28日,原告谷英哲(甲方)与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移动APP产品技术及服务合同》一份,内容为:被告为原告提供移动APP服务,服务项目包括行业APP(旗舰型中文企业门户,WEB企业门户VIP制作服务)、企业版(独立APP型)、商城版APP(旗舰型、O2O功能版、自主商城、全网营销系统),以上服务期限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5年1月28日。行业版APP的服务费为15000元/年,合计150000元。××防治,项目费150000元。双方约定,甲方应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合同款项全额支付至乙方,甲方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顺延合同履行期限,并可随时单方面终止合同。甲方应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按乙方发出的《客户资料反馈表》及《365移动APP设计方案》向乙方提供合同履行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一切由此引起的纠纷、争议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通知,安装查阅APP并登陆APP管理后台,查看乙方服务提供情况。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如有异议,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在APP上所发布的信息,应对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保证所发布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且不违反社会公德,否则乙方有权予以删除,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暂停对甲方提供的服务。因甲方发布的信息引起的一切投诉、处罚、纠纷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应保管好管理平台的账号及密码,账号或密码遗失,有权要求乙方协助找回,但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账号及密码被盗,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合同生效且乙方收到甲方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始项目实施,甲方逾期提供资料的,乙方有权顺延合同的履行。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APP软件及后台的开发工作。如甲方定制的APP需个性化开发,则制作时间另行计算,以个性化开发所需时间为准。在APP制作完成后,乙方为甲方申请入驻对应手机应用市场或手机应用商店,申请过程中第三方所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IOS版APP至少申请一家主流手机应用市场,安卓版APP至少申请3家主流手机应用市场。对于申请结果,乙方不作任何承诺。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出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的,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响应,乙方予以响应的,有权另行收取服务费用。乙方应对甲方资料及信息进行保密,除因法律法规有权、执行本协议的必要、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客户重大投诉等原因,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且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乙方负责在技术服务附件范围内全解决甲方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乙方提供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的远程技术服务支持服务。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产品技术服务更新或调整,在不损害甲方本合同推广效果的情况下,甲方同意无须事先取得其同意,乙方即可更新产品技术服务。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后,本合同终止。若乙方提供技术服务后,甲方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则乙方有权扣除已履行部分的费用及第三方平台已经发生的费用,并加收合同总金额的30%的违约金后,本合同终止。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退回乙方及第三方平台未发生部分相应的款项。乙方无故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乙方及第三方平台未发生部分相应的款项,并加付合同总金额30%在违约金,本合同终止。另外,如果甲方在乙方未制作完项目之前,甲方要求退款,乙方只扣除已履行部分的金额不扣除违约金30%,只限于未做完之前。2015年1月28日,原告谷英哲向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转账10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创典科技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1月30日将合作客户谷英哲与我公司合作项目的发票(30万元)与合同一并邮于合作客户谷英哲处,合作客户地址:山西省稷峰镇西薛村108国道南种鸡场。”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收取孙焕波20万元订金,并给原告谷英哲开具金额为30万元的发票。另查,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制作APP,因合同履行问题,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庭审笔录、资源托管服务协议、移送APP产品技术及服务合同、承诺书、收款收据、银行转账凭证、发票、××防治互联网现有资源转让合同照片等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据原告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事实予以认定。原、被告订立的移动APP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据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现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服务费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按照约定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因被告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构成根本违约。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返还服务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返还车票费用,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损失情况,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贷款利息问题,原告用高利贷借款支付了被告的服务费,被告违约,应按照高利贷标准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关于原告谷英哲主张精神损失问题,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谷英哲与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移动APP产品技术及服务合同》;二、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谷英哲APP制作费人民币30万元;三、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谷英哲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1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谷英哲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谷英哲负担6172元,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2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阳创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英霞审 判 员  迟海锟人民陪审员  关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丹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四条【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