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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金桥芬与阮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桥芬,阮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995号原告:金桥芬。被告:阮桂花。原告金桥芬与被告阮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阮桂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阮桂花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6月12日,被告阮桂花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1.5分,被告阮桂花亲笔在借条上签名并捺印。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阮桂花至今未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阮桂花应偿付原告金桥芬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6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阮桂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虞成哲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胡玲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童瑶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