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成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成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2528号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法定代表人:王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兴敏,该公司资产管理中心经理。被告:吕成成,女,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成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利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50元,依法予以免交。审判员 闫 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郁晓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