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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高巍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高巍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3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吴竞,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佟振平,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被告:高巍。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高巍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张 莹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雅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