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3民初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邓坤明与陈世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坤明,陈世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3民初第635号原告:邓坤明,男,住福建省清流县。委托代理人:魏启祥,清流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世杨,住福建省清流县。原告邓坤明与被告陈世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华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坤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世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坤明诉称:2016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现已到期,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但是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期间的利息。被告陈世扬未作答辩。原告邓坤明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和诉讼主体资格。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陈世扬向原告邓坤明借款20,000元,约定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的事实。被告陈世扬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陈世扬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自动放弃质证等抗辩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被告陈世扬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债务人陈世扬写下欠条一张,载明:“本人陈世扬今欠邓坤明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2016年5月30日前还清。陈世扬,2016年4月30日”。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还清欠款,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认为,被告陈世扬向原告邓坤明借款人民币20,000元的事实,有书面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世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世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邓坤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华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