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伟、秦英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伟,秦英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794号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凯,理事长。被告秦伟,住所地东辽县。被告秦英双,住所地东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秦伟、秦英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伟、秦英双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撤回对被告秦伟、秦英双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秦伟、秦英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东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晓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