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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2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07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