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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与罗某甲、罗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罗某甲,罗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6执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某乙,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某甲,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罗某乙,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李某甲、李某乙申请执行罗某甲、罗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石民初字第1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第一、二、三、四项内容。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0126执44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