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连艳芳与司元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艳芳,司元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8执243号申请执行人连艳芳,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司元霞,女,197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连艳芳与被执行人司元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惠民小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民小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韩建伟审判员 郭瑞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