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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区支行与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王卫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民初7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220号。负责人陈文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郭霄,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熒,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东,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渝北支行)诉被告王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韩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志惠、王成红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渝北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卫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邮政储蓄银行渝北支行诉称:2014年8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王卫东(乙方)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3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为10年。合同还对利率、罚息、复利、违约情形及处理等作出了明确约定。2010年8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额度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提供其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盛街XX号商铺作为抵押物,上述合同中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0年8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30万元。原告发放贷款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也未与原告达成新的还款协议,已构成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333.38元及截至2016年2月13日的利息1054.08元(含罚息、复利),合计16387.46元,并支付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其中罚息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15333.38元为基数,按贷款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计收罚息;以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1054.08为基数,按贷款合同执行利率的1.5倍计收复利),利随本清;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因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7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盛路XX号商铺在担保债权范围内(包含但不限于第1、2、4项诉讼请求)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被告王卫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变更而来。2010年8月17日,原告(贷款人、甲方)与被告(借款人、乙方)签订了编号为500501210080294690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向乙方提供可以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300000元;2、借款额度有限期为10年,自2010年8月17日至2020年8月17日,额度有效期间的前五年借款人可以申请贷款,借款最长期限为5年;3、本额度借款合同项下所有贷款仅限于借款人用于增加品牌装修调整使用;4、贷款利率、罚息利率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如借款采用固定利率,则罚息利率也为固定利率;如借款采用浮动利率则罚息利率也为浮动利率;5、乙方在结息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甲方有权在结息日后直接扣划乙方应还款项6、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按时偿还甲方借款本息,甲方有权在授信额度适用期限内暂停循环授信额度的适用,并有权随时冻结相应的额度;7、乙方未按时还清的借款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8、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个人额度借款支用单、借据、放款单、提前还款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同日,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重庆渝北支行(甲方、抵押权人)与被告(乙方、抵押人)还签订了《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乙方名下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盛路XX号商铺;2、被担保的债权为债务人于借款有效期间内,即2010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17日之间支用但尚未结清最高不超过人民币90500元的借款本金,因上述借款发生的所有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实现债权及抵押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3、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4、主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抵押合同签订后,该抵押物办理的抵押登记。2014年6月10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信用额度借款支用单》,主要约定:借款人王卫东向贷款银行申请支用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借款期限12个月,本笔为固定利率即贷款年利率7.8%。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210000元,期限2014年6月10日至2015年6月10日。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333.38万元、期内利息119.68元、罚息803.2元。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费307元。上述事实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份、《个人信用额度借款支用单》、放款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贷款结清试算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为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邮政储蓄银行重庆两江分行与被告文波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个人额度借款抵押合同》、《个人信用额度借款支用单》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王卫东发放了贷款,被告王卫东未按约还款。截止2015年8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333.38万元、期内利息119.68元、罚息803.2元,共计16256.26元。对于欠付的借款本息被告应予以归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16256.26元的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卫东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分别以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和复利。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和罚息利率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7.8%,该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故被告王卫东应支付原告罚息(以15333.3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至本清时止)以及复利(以119.68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至本清时止),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卫东以其名下的房产套为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在被告王卫东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对上述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王卫东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不举证、质证、辩论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借款本金15333.38元及利息922.88元;被告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罚息和复利(罚息以15333.38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至本清时止;复利以119.68元为基数,从2015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7.8%计算至本清时止);被告王卫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律师费307元;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对被告王卫东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龙盛路XX号商铺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受偿金额以90500元为限);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540元,由被告王卫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在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韩 超人民陪审员  王成红人民陪审员  胡志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