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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02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忠、黎军、张光发与被执行人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忠,黎军,张光发,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文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902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罗忠,男,生于1970年10月,汉族,住巴中市玉堂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黎军,男,生于1968年10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南山小区。申请执行人张光发,男,生于1954年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南山小区。被执行人: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贾文兴,男,生于1966年12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插旗山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5)巴州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等民事调解书2016年7月31日履行义务到期后,对被执行人贾文兴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忠、黎军、张光发与被执行人巴中市雄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文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要求等民事调解书2016年7月31日履行义务到期后,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巴州民初字第284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全成审 判 员  巩 麟代理审判员  王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玉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