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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郑华斌与湖北三峡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华斌,湖北三峡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郑华斌,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26日,枝江市人,住枝江市。委托代理人张运国,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谈兵,湖北今天(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三峡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卧波,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本院在执行郑华斌与湖北三峡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北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保证金、鉴定费1678495.5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7692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699元,支付本案一审受理费2195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308元,共计1939147.5元。被执行人未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非博园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9147.5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