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8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徐文娟与余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81民初150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81年9月30日出生,灵武市城市管理局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余某某,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余某某的离婚诉讼。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段和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