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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晓艳与林凤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艳,林凤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20号原告孙晓艳。被告林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艳诉被告林凤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晓艳承担。审 判 长  邹小刚代理审判员  郭春山人民陪审员  崔忠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