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孙晓艳与林凤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艳,林凤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220号原告孙晓艳。被告林凤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艳诉被告林凤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孙晓艳承担。审 判 长 邹小刚代理审判员 郭春山人民陪审员 崔忠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