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郭焕芳与赵建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焕芳,赵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366号申请人郭焕芳,男,农民。被执行人赵建全,男,农民,申请人郭焕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查询情况,但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冠民初字第22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洪臻执行员 李海勋执行员 邢光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五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