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满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振永与王红旗、王红霞、王红义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永,王红旗,王红霞,王红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满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永,男,成年人,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顺民村。被执行人王红旗,男,成年人,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顺民村。被执行人王红霞,女,成年人,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腰山镇两分庄村。被执行人王红义,男,成年人,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顺民村。王振永与王红旗、王红霞、王红义赡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维2016年6月29日书记员 杨 亚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