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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戴景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陈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景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陈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915号原告:戴景辉,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性宝,阜阳市颍东区河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负责人:熊志秋,该公司经理。被告:陈永,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戴景辉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县支公司、陈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陈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江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