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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王志杰与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杰,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4民初129号原告王志杰,男,汉族,33岁。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负责人平厚祯。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杰诉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开封市鼓楼区新惠祥快运服务部下落不明,不能到庭,原告申洪涛拒不到相关媒体缴纳公告费刊登公告。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杰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志宽人民陪审员  郭 欣人民陪审员  韩春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慧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