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35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偿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执行人高某某本金2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已经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孙海宏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卜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