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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种振勇、李保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振勇,李保岩,仝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种振勇,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李保岩,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仝旭军,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农民,住莘县。申请执行人种振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保岩、仝旭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636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2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