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2执1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种振勇、李保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种振勇,李保岩,仝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1279号申请执行人种振勇,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李保岩,男,1982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仝旭军,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生,农民,住莘县。申请执行人种振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保岩、仝旭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履行还款636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便于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执12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云山审判员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