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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财保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汪平与与杨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平,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财保00032号申请人:汪平,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杨柳,女,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人汪平与被申请人杨柳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汪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车辆一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汪平提供担保人汪夏岚名下车辆一台;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车辆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