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财保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19
案件名称
汪平与与杨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平,杨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财保00032号申请人:汪平,男,汉族,1954年10月13日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申请人:杨柳,女,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人汪平与被申请人杨柳因诉前财产保全纠纷,申请人汪平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车辆一台,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汪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汪平提供担保人汪夏岚名下车辆一台;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柳名下的车辆一台。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陶祥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