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南京巨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超,南京巨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徐超,男,1988年12月21生。被执行人南京巨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43745-8,住所地在南京江宁区秣陵街道将军路6号。法定代表人王道信,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超与被执行人南京巨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宁民初字第4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南京巨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徐超5333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双方一次了结本次劳动争议。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南京巨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下落,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未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江宁民初字第494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贲明发执 行 员 郭 强执 行 员 王 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