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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民初118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北京青年报社与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青年报社,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11870号原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号院*栋。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委托代理人申恒梅,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被告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京师科技大厦A座16层。法定代表人郝向宏。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青年报社诉被告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后查明,被告中青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2095室,但其并未在该地址办公,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京师科技大厦A座16层。本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本案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