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3民初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莱芜市东广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东广物资有限公司,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2939号原告:莱芜市东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钢城高科技技术开发区高家庄。法定代表人:彭作兴,经理。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五公里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守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东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山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东广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87.00元减半收取3493.00元,由原告莱芜市东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韩学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