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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7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玉芳诉被告马如云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7民初15号原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原告马某甲诉被告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日举办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均再婚,两人因缺乏婚前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4年12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被告拒绝给原告治疗。2015年10月18日,原、被告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原告的工资卡、医保卡、身份证、黄金首饰拿走,原、被告因此分居至今。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现诉至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的个人财产(工资卡、医保卡、身份证、黄金首饰);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口头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很好,虽常因琐事发生吵口,但夫妻之间没有太大的矛盾,现我不同意离婚,请法庭调解我们婚姻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日举办婚礼,后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10月18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太大而未达成协议。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双方谈话笔录。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分居时间较短,在共同生活中夫妻之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互谅互让,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婚姻确有和好的可能,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少英审 判 员  马永清人民陪审员  马登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清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