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12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徐协平与魏建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协平,魏建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12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协平,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建中,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协平与被执行人魏建中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雨调确字第00046号《确认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调确字第00046号《确认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昊杰审判员 杨眺宇审判员 刘华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