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7民初63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静与被告谢挺、谢华明、张吉树、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谢挺,谢华明,张吉树,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6337号原告刘静,男,汉族,1980年9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范红梅,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平,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挺,男,汉族,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谢华明,男,汉族1951年5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张吉树,女,汉族,1954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南三环路。法定代表人谢华明。被告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谢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谢挺、谢华明、张吉树、成都通信电缆厂有限公司、成都南桥电缆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书面通知原告于7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144元,告知其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