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刑更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志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志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刑更674号罪犯张志明,男,1985年2月10日出生,满族,吉林省磐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磐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6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志明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在强奸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其面部外伤、上唇外伤。本院认为:罪犯张志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大,故下调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志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路其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