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5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建武与杨生林、田彦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武,杨生林,田彦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971号原告李建武,男,生于1957年3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杨生林,男,生于1943年3月8日,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田彦花,女,生于1960年10月5日,回族,不识字,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系被告杨生林妻子。原告李建武诉被告杨生林、田彦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陆桂荣独任审理。因案情需要,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需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陆桂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