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121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高兴福与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善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兴福,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杨善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财保98号申请人:高兴福。电话。被申请人:连云港市前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开发区昆仑山路22号。电话。被申请人:杨善枝。电话。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将苏G×××××/T110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保全(保全标的额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苏G×××××/T110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迟丽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臧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