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5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陈碧元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碧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575号罪犯陈碧元,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5日作出(200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碧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05年9月30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渝高法刑执字第349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8年6月12日本院作出(2008)渝五中刑执字第203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0年10月15日本院作出(2010)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53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2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1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14年8月22日本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7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7月29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陈碧元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碧元,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陈碧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碧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庆审 判 员 蒋学文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