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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与袁绍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袁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156号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洞口县雪峰东路。被申请人袁绍,男,1963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以被申请人袁绍借款逾期不还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袁绍在中国农业银行洞口县双州支行账号为62284xxx的存款1377.4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洞口支行账号为15082xxx的存款28689.5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洞口支行账号为436742xxx的存款5020.52元;在洞口农商银行账号为85050xxxx的存款2377.69元;在中国银行高安(江西)支行会计营业部账号为190205xxxx的存款55142.3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政府雪峰街道办事处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绍在中国农业银行洞口县双州支行账号为62284xxx的存款1377.4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洞口支行账号为15082xxx的存款28689.5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洞口支行账号为436742xxx的存款5020.52元;在洞口农商银行账号为85050xxxx的存款2377.69元;在中国银行高安(江西)支行会计营业部账号为190205xxxx的存款55142.32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兴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立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