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0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杜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8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