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3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刘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3执38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某,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杜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杜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某某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本金87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赵新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耿安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