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8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8民初832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向俊,男,衡阳市广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某,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祝融路8号沐林美郡16栋1楼、2楼。负责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46减半收取142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陈彬彬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人民陪审员 范重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罗佩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