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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行终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吴瑞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行终25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瑞平。吴瑞平因诉南通市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办事处认为侵犯房产权一案,不服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的(2016)苏0623行初6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瑞平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起诉人居住的房屋和物品被损毁,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决定不予立案。现诉至法院,要求:1、撤销2015年7月23日南通市公安局作出的通公刑复核字[2015]22号《刑事复核决定书》;2、撤销2015年6月16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港公(唐)复字[2015]9号《复议决定书》;3、撤销2015年6月2日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港公(唐)不立字[2015]1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4、第一、二被起诉人和第三人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唐闸派出所应依故意盗抢财物罪、故意损毁财物罪、故意破坏损毁老古建筑物罪等罪行立案移交南通市检察院,检察院刑事公诉到法院;5、裁判拆掉××街××号宅基地上新建的房屋;6、第三被起诉人和第三人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西洋桥居委会等归还××街××号老古建筑房屋和宅基地;7、第三被起诉人和第三人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西洋桥居委会赔偿在××镇××街××号被盗抢的值钱财物和被未盗抢走故意损毁财物赔偿;8、第三被起诉人和第三人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西洋桥居委会赔偿精神损伤害费共计6万元人民币(因西洋桥居委会主任等人多次到起诉人家来骚扰、恐吓、骂人要××街××号原告居住的老古建筑房屋);9、判令吴瑞平、徐海林,曹荣芳,曹荣林亲儿亲女养儿养女四户在父母王义芳、丁秀英的财产××街××号老古建筑房屋遗产都有继承权分遗产房屋一份;10、撤销曹荣林签的××街××号拆迁协议,判决该拆迁协议无效;11、判决起诉人可以复印唐闸派出所办案民警查案案卷的一切档案材料。原审经审查认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起诉人的第一、二、三、四、十一项诉讼请求均涉及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活动中作出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授权履行刑事司法职责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关于起诉人的第五、六、七、八项诉讼请求,起诉人未能提供其系被拆房屋的所有权人以及被告系拆除房屋的主体及相关事实等证据,经原审法院书面通知后起诉人亦未能补充相关证据材料,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3、根据起诉人的起诉状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其起诉状中第九、十项诉讼请求涉及拆迁协议、继承等纠纷,均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对吴瑞平的起诉,不予立案。吴瑞平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不予立案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立案受理;同时,吴瑞平还申请撤销多项其他相关决定书、通知书等;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确认所签拆迁协议无效等。本院认为: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吴瑞平将行政、刑事、民事等多种诉求在一纸诉状中要求一并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曾书面通知吴瑞平规范诉状,但吴瑞平对此并不予理会。在此情况下,原审对吴瑞平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吴瑞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宗建审判员  杨新祥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