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申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有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80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张东。委托代理人:张正鹏、何菲菲,分别、律师助理。被告:申有,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3557。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申有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正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3月2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了卡号为43×××66的信用卡一张。被告持卡消费后没有按期还款,至2015年11月12日止尚欠原告透支本金、利息、费用共128119.03元。特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透支本金99075.53元,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6242.56元、费用22800.94元,以及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按每期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予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在诉讼中补充陈述,费用22800.94元包括滞纳金18342.85元、手续费858.09元、年费3600元。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被告的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双方的诉讼主体资格。2、招商银行精致版白金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各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申办信用卡的事实以及约定的权利义务。3、持卡人账单查询一份(打印件19页),证明截止2015年11月12日,被告尚欠透支本金99075.53元、利息6242.56元、费用48159.41元(含手续费858.09元、年费3600元、滞纳金18342.85元)。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当庭质证的权利。经庭审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真实合法,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共同证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定其证据效力,并对原告所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另查明,领用合约约定,透支消费在还款期限内还款的不计算利息,逾期还款则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并对每期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滞纳金。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招商银行精致版白金信用卡领用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没有及时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费用、滞纳金符合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滞纳金按照每期最低应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原告请求被告一次性还款,导致2015年11月13日之后的滞纳金失去了计算基础,本院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本案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申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透支本金99075.53元,计算至2015年11月12日止的利息6242.56元、手续费858.09元、年费3600元、滞纳金18342.85元,以及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述本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86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与上述款项同时直接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立勋人民陪审员 霍美玉人民陪审员 招小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邓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