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姚云莲与姜秀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云莲,姜秀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5民初3162号原告姚云莲。被告姜秀歧(又名姜秀起)。原告姚云莲与被告姜秀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子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云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秀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云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以生活需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因原告家庭生活用度多次向被告提出清偿要求,但被告一直以暂无款为由拖延、推诿未付至今。敬请贵院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姜秀歧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26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姚云莲现金壹万肆仟元正。(14000.00)姜秀起2003.2.26。后被告姜秀歧仅还款200元,原告索要剩余借款未果,诉至本院。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借条和原告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姚云莲与被告姜秀歧之间的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借款不还,形成纠纷应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姜秀歧应支付剩余借款13800元。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对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姜秀歧既未答辩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及质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秀歧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姚云莲借款人民币13800元。二、驳回原告姚云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2.5元,被告负担7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子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少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