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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冯学良与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学良,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冯学良,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2414号原告冯学良,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俊萍、李广平,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新。委托代理人张建勤、刘海,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冯学良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后,原告郭喜玲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学良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学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9元,由原告冯学良负担。审判员  付娇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