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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民初2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潘顺利诉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顺利,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02民初2185号原告潘顺利。委托代理人张卡勤。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瑞。委托代理人李洪。原告潘顺利诉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顺利、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顺利诉称,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扩大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元,至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3600元(从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按年利率18%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认欠款属实,愿分期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0日原告潘顺利与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用以被告公司项目的建设,借款期限为六个月,从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11月10日,借款合同第三条规定借款利率执行年化利率16%。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出借款项20000元,被告每月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2015年6月,被告停止支付利息,合同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原告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收款收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依约偿还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依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3600元之请求,经本院核实应为3200元(2015年6月至2016年5月,利息执行年化利率16%,20000*0.16=32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陕西悦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潘顺利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200元,共计人民币23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9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沈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文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