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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民初38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与马红子、李春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马红子,李春富,龚延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839号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住所地:汝州市。代表人陈凯歌,系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振良。被告马红子,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富,男,196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龚延朋,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诉被告马红子、李春富、龚延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红子、李春富、龚延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马红子、李春富、龚延朋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纸坊支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忠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翠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