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字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冉某甲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甲,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28民初字877号原告冉某甲,男,汉族,1971年3月1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安卫,男,汉族,1956年9月12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被告樊某某,女,汉族,1970年11月1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原告冉某甲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冉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安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樊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下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月9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18日生育长女名冉某乙,1997年10月2日生育次女冉某丙。由于被告脾气古怪,婚后经常发生纠纷,无法搞好夫妻关系。被告于2018年私自外出至今不归,导致夫妻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下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4年1月9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并于1994年8月18日生育长女名冉某乙,1997年10月2日生育次女冉某丙。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被告于2018年12月外出至今不归,经原告多方找寻也不知其下落。现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登记档案、��人孙必胜、李忠禄、冉某乙的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初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导致夫妻感情变化,被告外出至今不回,双方互不履行夫妻家庭义务近八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冉某甲与被告樊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齐永忠人民陪审员 文成都人民陪审员 蒋昌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