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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江先仁与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先仁,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3执28号申请执行人:江先仁。被执行人: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韦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先仁与被执行人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来宾仲裁委员会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来仲裁字(2015)第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先仁于二○一六年五月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二○一六年五月四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来宾旭航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已自行履行全部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来宾仲裁委员会来仲裁字(2015)笫5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海滨审判员  温兰洪审判员  刘文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玲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