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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许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5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将从上级代理处获取的网络百家乐及网络赌球赌博账号发给孟某某、蔡某某、纪某某等人进行投注赌博,被告人许某某以吃成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6,700元。2016年3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蔡某某、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账号历史明细清单及出具的抓获经过、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非法获利人民币6,700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许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退缴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雪明审 判 员  舒平锋人民陪审员  黄民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晓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