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蔡秋生与吉海涛管辖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秋生,吉海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433号原告蔡秋生。委托代理人张建立,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秋生与被告吉海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吉海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不属于合同纠纷,应由本案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依法移送。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温州街1号一区1单元601室,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西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兵代理审判员 严 超人民陪审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