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4民初2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宁波科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科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2731号之一原告:宁波科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弄**号*幢*楼***室。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百官街道财富广场*幢***室。关于原告宁波科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科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246元,减半收取66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宁波科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赖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