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7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徐攀与许成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攀,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7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攀,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许成,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在执行徐攀与许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1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许成金融机构账户存款92689元(含执行费2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