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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亚英诉被告赵文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191号原告陈某,女,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被告赵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农民。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秀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腾 来自: